拒絕超時加班,被公司以不服從加班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能否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請看以下案例:
【案情簡介】
小李于2020年9月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2年的勞動合同。自2021年3月起,公司要求小李早8點至晚6點上班,午休1小時,每周工作6天。1個月后,小李因身體吃不消,拒絕公司繼續安排其超時加班。
公司遂以小李不服從加班安排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為此,小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爭議焦點】
公司以小李不服從加班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請求。
【案件評析】
勞動者休息權是一項法定權利。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睘榇_保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我國法律對法定工作時間及延長時間的上限予以明確規定。
本案中,公司要求小李每天工作9小時,每周工作6天,嚴重違反法律關于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規定,小李不同意加班系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公司以小李不服從加班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此外,法律對特殊情形作出了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文章轉載自: 山東省威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在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