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李繼東與北京海天致遠公司勞動爭議案【(2020)最高法民轄24號】
裁判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梢?,協議管轄的適用領域為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這里的合同糾紛包括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違約等所產生的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因身份關系產生民事糾紛的不能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具有人身屬性,不適用協議管轄的有關規定。故本案中《勞動合同》里所約定的管轄條款無效。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轄24號
原告:李繼東。
被告:北京海天致遠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海淀大街38號08層10-08室。
法定代表人:吳志英。
原告李繼東與被告北京海天致遠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天致遠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李繼東訴稱:李繼東于2015年9月入職海天致遠公司并簽訂2015年9月至2018年10月的《勞動合同》,月均工資6200元。后海天致遠公司于2018年2月單方面解除合同。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海天致遠公司支付李繼東兩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共15500元。被告海天致遠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
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在泰安萬達廣場寫字樓,泰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駁回海天致遠公司的管轄權異議。
被告海天致遠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爭議管轄法院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該約定應認定為有效,故將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處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勞動合同具有公法性質和人身附屬性,不屬于法律規定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選擇管轄法院的案件范疇,《勞動合同》中約定管轄條款無效。本案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和勞動合同履行地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均具有管轄權。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在對本案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錯誤,遂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梢?,協議管轄的適用領域為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這里的合同糾紛包括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違約等所產生的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因身份關系產生民事糾紛的不能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具有人身屬性,不適用協議管轄的有關規定。故本案中《勞動合同》里所約定的管轄條款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作為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為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對本案都具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原告李繼東選擇向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的情況下,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不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管轄。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長 楊立初
審判員 周其濛
審判員 紀 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曉果
書記員 劉家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