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保護:
1.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采取防治職業病保護措施,預防職業病。
2.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
3.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4.用人單位不得限制女性的結婚、生育自由。
5.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6.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