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受案范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ㄒ唬┢髽I、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ǘ嵤┕珓諉T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ㄈ┦聵I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ㄋ模┥鐣F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ㄎ澹┸婈犖穆毴藛T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